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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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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条款

1. 定义

“目录” 指载有本条件的目录(无论何种形式,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的); 

“公司” 指XX电子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或其被许可的受让人; 

“条件” 指本条款和条件; 

“合同” 指公司和客户之间有关销售和购买供应品的任何合同; 

“客户” 指其采购供应品的订单已由公司所接受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 

“货品“ 指由公司供应或将由公司向客户供应的货品;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币” 指人民币,中国的法定货币; 

“服务” 指由公司提供或将由公司向客户提供的任何服务; 

“供应品” 指任何货品或服务; 

“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通讯,如传真、电子邮件等。


本条件中提及任何立法或条例包括任何对该等立法或条例的重颁、修订或替代文件。


2. 条件


所有由公司接受的订单均应受限于并适用本条件。本条件取代并排除公司与客户之间在任何谈判或交易过程中的或在此期间提及的或在客户的标准条款和条件中所载的任何条款或条件。如在以下两者间存在任何冲突: -


                •        目录和本条件中的其他规定;或 

                •        订单和本条件的规定


则本条件将优先适用,除非公司以书面形式另行同意。本条件与公司接受的有关某项订单的任何条款共同构成公司与客户之间关于订购之供应品的全部协议。除非经由公司的一位董事以书面形式明确授权,否则对本条件作出的任何变更均为无效。


3. 价格

供应品的价格以人民币计算,不包含将在发运时计入的增值税。公司可同意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供应特定客户供应品,在此情况下,在公司有关该订单的报价书和发票中价格将以相关货币表示。依据以除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价的某一订单的任何供应在本条件中被称为“非人民币供应”。


公司已尽全部合理的努力保证供应品的价格准确记载于目录中,但保留在任何时候无需通知而改变其价格的权利。收取的价格将是某一订单被接受当时适用的价格。在供应品分期提供的情况下(在本条件中称为“分期交付”),在订单之日后90天内交付的供应品的价格应为第一批供应品发运之时所适用的价格。如果分期交付可能持续超过订单之日后90天或更长的期间,公司保留对发运所述批次货品之日所适用的价格予以提高的权利。应客户要求而适用于货品的特别服务或海关要求应按照书面报价收费。


4. 付款

除非下文另有规定,付款在不迟于公司开具发票之日后30天即到期应付,且无任何扣除、抵销或无论何种预提款。付款时间应为要素。如客户未能在到期日作出付款,则,不损害任何其他权利或救济,公司有权:-


        i) 取消订单或暂停任何进一步的交付或履行; 

        ii) 在公司认为适合的情况下,将客户的任何付款(或在任何其他合同下的供应品)充作供应品的付款;且 

        iii) 就未付的金额(就在判决前及判决后)按照年利率超出中国人民银行不时公布的基准利率5%的利率收取利息,直到全额付款(为计算利息之目的,不满一月的视作一个整月)。


公司保留就发票或贷记凭证复印件收取费用的权利。如提起法律诉讼来索偿应属于公司的钱款,则客户应补偿公司在该等索偿中所产生的全部法律费用和其他成本或开支,且公司保留对客户收取一项行政费以弥补其内部成本的权利。


除上述规定外,公司保留在其绝对酌情权下,可要求客户在交付货物前预先付款,包括在公司拒绝授予、撤回、中止及取消任何信用工具或信用额度的情形下。


5. 新帐户

欲开立一个信用帐户的客户必须提供公司可能要求的资料(无论以目录中包含的公司的信用申请表形式或其他形式)且公司可向资信认证机构提出查询。公司保留依其绝对酌情权在任何时候不经事先通知而授予、拒绝或终止任何信用工具或取消任何信用额度的权利。


6. 订单

公司保留拒绝进行交易的权利。为避免重复,就电话订单而发送的任何书面确认都必须清楚地标明“确认书”。公司将不对未做此标记的订单承担责任并将相应地对重复的订单收取价款。


一旦接受,未经公司一名董事的事先书面同意,任何订单都不可被取消。在不影响该规定的普遍适用性情况下,未列入目录中的货品或非库存货品的订单是不可取消的。特定的货品可设最低订购数量。


货品订单可由公司以发运货品的方式接受,但是,在客户于其订单中援引或提及了错误的供应品价格的情况下,即便发运也不应构成对该订单的事实接受。


对于特定货品,尤其是未列入目录的货品或非库存货品,可能设有一个最低的订购数量或价值,公司将尽合理的努力在接受订单前将其通知客户。依所述货品的性质而定,公司保留对低于特定价值的订单收取处理费用的权利。公司将在订单作出之时尽合理的努力通知客户任何最低订购数量或处理费用。


7. 标准交付

除非下文另有规定,总价款为500元人民币或以上的供应品订单将免除任何运费或包装费而交付。


对于总价款少于500元人民币的供应品订单,将收取30元人民币的运费和包装成本,除非公司以书面形式另行同意。


对沉重的、危险的或大体积的产品将会收取额外的费用,公司会尽全部合理的努力在订购时将其通知客户。


对于不在目录中的产品或依据公司不时适用的标准交付政策,公司将尽合理的努力来实现已提交给客户的交付和/或履行计划,但,除了下文条件8或条件14第一款规定的情况以外,无论如何公司不应就未交付、未履行或迟延交付或履行对客户承担赔偿责任,即便在其因公司或其承运人的疏忽而导致的情况下。交付和/或履行的时间不是要素。交付应在客户指定的地点完成。公司可使用其可采用的任何交付方法。


公司保留通过分期方式交付或履行的权利。未满足交付或履行日期并不妨碍或限制公司依据相关合同实施进一步的分期交付或实施后续的履行行为。公司只接受在发出订单日后最长为12个月期间的分期交付。            


8.检验,缺陷和不交付

客户必须尽快检验供应品,且无论如何应在交付后或就提供服务而言即为履行后的7日内完成检验 ,并且,除了下文条件规定以外,公司不应对于供应品的任何缺陷承担责任,除非客户在交付后7日内向公司发出书面异议通知,否则客户应被视为对供应品的数量和质量无任何异议。公司并不编写包含在货品中的软件,客户有责任在使用该等货品之前检查是否存在电脑病毒。如果客户接收了损坏的包裹,客户应对该包裹拍照以确认损坏并在打开包裹前立即通知公司。


公司在从其营业场所发送货品之时记录的任何托运货品的数量应为交付时客户所收到之数量的结论性证据,除非客户可提供相反的结论性证据。除非在货品于正常情况下应被交付或服务应被履行之日起7日内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否则公司不对任何货品的未交付或服务的未履行承担责任。


9.说明书

所有的规格、图纸、例证、描述和重量、大小、容量的详情或其他细节,包括但不限于有关符合立法或条例的任何声明(合称为 “说明书”),无论出现在何处(包括但不限于本目录、发送凭单、发票或包装上),都旨在提供货品的大致情形,但并不构成合同的一部分。如果任何货品的说明书与生产者的说明不一致,则后者应被视为正确。公司将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以保证说明书的准确性 (但仅基于对供应商所提供的资料信赖),并且公司对于无论是否因公司的疏忽或其他原因而导致的该等说明书中的任何错误或疏漏不承担任何合同上的或侵权的或法定的或其他责任。作为持续改进计划的要求或为了遵守立法,公司可对供应品进行任何变动。


10.风险和所有权

货品损坏或灭失的风险将在货品从公司之承运人处卸载到客户场所时转移给客户。货品的所有权并不转移给客户,直至公司已完全收到(以现金或可兑现的资金形式)客户于无论任何帐户中应付给公司的全部金额。


客户必须作为公司的受托人在信托基础上保有货品,直至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如果在到期日之前未收到全部付款,或者客户通过了清算的决议或某个法院发出清算命令,或于客户的任何资产或业务上已任命了接管人或者对客户实施了强制执行或扣押,则公司有权不经事先通知而重新占有该货品并为此目的进入客户占有或拥有的任何物业。


本目录在任何时候都属于公司专有的和排他性的财产。


11.退货

除非获得公司的事先同意,否则不得退回任何货品。在因任何理由退回任何货品给公司之前,客户必须联络公司以便获得一个退货授权码(“退货授权码”)。所有退回的货品由客户自担风险和费用退回,且应为未被客户损坏并具原有包装的。客户须负责退还货品给公司并提供该等退货的交付证明。对于被归类为“具静电感应性的”货品必须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


12.性能和适合目的性

除非任何性能数据、偏差或特性已由公司的一名董事以书面形式特别和明确地作出保证,公司对货品未符合该等标准不承担任何责任,无论是否归因于公司的疏忽或其他。


13.保证/担保

公司将尽力向客户转让货品生产者所提供的任何保证或担保的利益。  


14. 产品召回

如公司要求,客户应提供合理的协助以寻回和寻找任何缺陷产品的所在地并防止其售与第三方,并且特别应遵守公司采用的任何产品召回程序并尽其最大努力保证其客户也以同样的方式合作。


15. 促销

如公司向客户寄送有关从公司可获得之货品或服务的促销材料,本条件应适用于依该等材料而购买的所有供应品。


16. 原产国

除非公司以书面形式另有确认,目录不得被视为对货品或其组成部分的来源地、制造商所在地或生产地的陈述。因公司提供原产地证书(如适用)而产生的任何费用将按成本价向客户收取。


17. 出口

货品可能受限于中国和货品可能的来源国,比如美国、英国和新加坡的出口管制法律、限制、条例和命令。客户同意遵守中国、美国、英国、新加坡或其他外国机构或当局的所有应适用的出口法律、限制和条例,且不应为了再出口之目的而向任何禁止的或禁运的国家,或被中国或其他国家法令所颁布的被拒、阻止或列出名单的个人或组织出口或转移货品。客户应自担费用获取任何许可并遵守任何可适用的中国以及货品销往国的进出口条例。


公司保留拒绝向特定客户或特定国家供货的权利,以及要求客户提供最终用途和货品最后目的地的充分详情的权利。  


18. 购买特定货品的年龄要求

如法律规定了购买特定货品的最低年龄,客户确认其个人符合年龄要求且货品也将由符合相关年龄限制要求的个人接受交付。


19. 医疗和生命维持软件

货品并非设计为或被允许移植于人体或为了任何其他目的在生命维持设备、其他医疗设备或系统中使用,而在此情况下货品一旦发生故障将有理由认为会导致人身伤害。为了任何该等目的而使用货品的客户须自负风险,且同意补偿公司和其供应商因该等使用而承担的任何及全部责任和费用(包括成本)。


20. 电话记录

公司保留监控、截取或记录电话呼叫的权利,并可以为了培训、安全和质量之目的监控或截取向其场所发出的全部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通信。


21. 不可抗力

如果公司迟延履行或未履行在本条件下的任何义务是归因于超出公司合理控制的任何原因(应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战争、火灾、广泛流行性疾病、爆炸、洪水、灾害性气候、进出口管制或禁运、劳动争议、货品或劳动力无法得到供给等),公司不应就该等迟延履行或未能履行而对客户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或被视作违约行为。公司可依其选择延迟履行全部或部分的合同,或取消全部或部分合同。


22. 法律解释

本条件和相关所有合同应受中国法律管辖。如有任何与合同相关的争议,双方同意将提交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解决。但公司保留在其他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提起法律行动的权利。


23. 通则

被任何规管当局认定为全部或部分无效的、可撤销的、不可执行的或不合理的本条件中的任何规定应在该等无效、可撤销、不可执行或不合理性的限度内被视为可分割的,且本条件的其他规定以及该等规定的其他部分应不受影响。


公司未执行或部分执行本条件的任何规定不应解释为放弃本条件下的任何权利。


公司有权不经客户同意或通知客户而在任何时候将本条件和/或任何合同下的利益及负担转让给其集团内部的任何公司。基于上述目的,“集团”应泛指与公司有关的,本公司、本公司的控股公司或附属公司的任何其他法人团体、以及是该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的任何其他法人团体。


本条件取代所有先前的版本。


公司有权随时更新本条件,且更新版本自公司以书面形式和/或在公司网站上进行公布之日起即告生效。客户理解并同意其在购买时应通过公司网址获取关于可适用的本条件最新版本的信息,或可致电公司询问并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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